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成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和調整全市稅務稽查機構職能職責及管轄范圍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1-06-17 瀏覽次數:
2021年第2號
按照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統一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成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并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職能職責及管轄范圍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
主要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負責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統籌本系統稽查案源管理,協調、指導、考核本系統稅務稽查、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檢查工作。統籌、受理和處理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檢舉工作。承擔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督辦、查辦全市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承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列名大企業的稅務稽查、稅收高風險事項應對和協查等工作。組織開展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復查工作。承擔本單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答辯、應訴工作。負責稅收違法“黑名單”公布及聯合懲戒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負責建立健全與征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推進全系統管查互動、管查銜接機制的建設。組織落實稅務部門和公安、海關、人民銀行、人社、醫保等相關部門聯絡機制。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路24號海岸環慶大廈25、26、27、29、30樓
機構聯系電話(政府信息公開):
0755-83773006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舉報電話:
0755-83337474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投訴電話:
0755-83773004
郵編:518033
二、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負責深圳市羅湖區、福田區、鹽田區及第三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征收管理范圍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承擔所管轄區域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列名大企業的稅務稽查、稅收高風險事項應對和協查等工作;承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稅務案件的查辦工作。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19號
機構聯系電話(政府信息公開):
0755-82951561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舉報電話:
0755-82951555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投訴電話:
0755-82951816
郵編:518034
三、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負責深圳市南山區、蛇口、前海自貿區、龍華區管轄區域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承擔所管轄區域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列名大企業的稅務稽查、稅收高風險事項應對和協查等工作;承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稅務案件的查辦工作。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正風路1號
機構聯系電話(政府信息公開):
0755-26510963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舉報電話:
0755-26588797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投訴電話:
0755-26581728
郵編:518052
四、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負責深圳市龍崗區、坪山區、大鵬新區管轄區域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承擔所管轄區域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列名大企業的稅務稽查、稅收高風險事項應對和協查等工作;承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稅務案件的查辦工作。
辦公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建設路1號
機構聯系電話(政府信息公開):
0755-28922155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舉報電話:
0755-28922456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投訴電話:
0755-28922836
郵編:518116
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
主要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負責深圳市寶安區、光明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轄區域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承擔所管轄區域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列名大企業的稅務稽查、稅收高風險事項應對和協查等工作;承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稽查局指定分派稅務案件的查辦工作。
辦公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建順一路1號
機構聯系電話(政府信息公開):
0755-23236950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舉報電話:
0755-23236960
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投訴電話:
0755-23236970
郵編:518101
六、職責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在此次職能職責及管轄范圍調整之前所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在職責范圍調整前第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正在辦理的案件分別由原單位繼續辦理。第二稽查局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立案的寶安區、光明區轄區的未出具決定性文書的案件劃轉給第四稽查局承接辦理,由第四稽查局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其它案件均由第二稽查局繼續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在此次調整前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1年6月16日